农村小店因店名遭连锁集团起诉(河南农村小店遭人人乐集团起诉)

近日,河南省长葛市大周镇小谢庄村“人人乐”超市的老板梅女士突然收到一份法院传票,原告是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称她侵害商标权,向她索赔万元。梅女士说,超市开张至今已有18年,...

农村店铺因店名被连锁集团起诉(河南农村店铺被人人乐集团起诉)近日,河南省长葛市大洲镇小谢庄村人人乐超市老板梅女士突然收到一张法院传票。原告为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称其侵犯商标权,向其索赔人民币1万元。梅女士说,超市开了18年,一直在用“大家乐”的招牌,早于深圳的公司注册商标的时间。她不明白自己为什么会成为被告。

多位律师向吉姆记者分析此事称,原告起诉梅女士侵犯商标权可以理解。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梅女士有证据证明自己在商标注册前使用了“大家都开心”的标志,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否则就相反了。

图片[1]-农村小店因店名遭连锁集团起诉(河南农村小店遭人人乐集团起诉)-欣欣百科网

梅女士的店招

被告在农村商店侵权

梅女士说,她的超市位于小谢庄村,距离县城约12公里。

11月13日晚上,她突然接到村里快递员的电话。对方告诉她,有法院发来的传票需要签字。由于从未卷入任何纠纷,梅女士感到很惊讶。“我也没有不良行为。我怎么能有传票呢?我当时还以为是敲诈。”

在快递员的劝说下,梅女士去签收了快递。“我一看就慌了,以为传票是假的。那天打电话给很多朋友才知道是真的。”

梅女士说,她的“大家乐”超市是2010年前夫从别人手里转让过来的。接手之前招牌叫“大家都开心”。“邻居说这家店我接手前已经开了7年,我接手后已经开了11年了。”梅女士说,她的店铺面积不到60平方米,主要经营日用品,每天营业额在1000元左右。

梅女士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其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无姓名,注册日期为2010年6月13日。

图片[2]-农村小店因店名遭连锁集团起诉(河南农村小店遭人人乐集团起诉)-欣欣百科网

梅女士收到的传票(照片由受访者提供)

“我离深圳几千公里。不知道他有没有人人乐商标。他注册的时候没通知我。如果他通知我,我可以改,但是我不要‘皆大欢喜’这几个字,但是现在对方直接起诉我要5万块钱。”梅女士哽咽着说,因为离婚后抚养两个孩子的经济压力,她连聘请律师的3000元都付不起,5万元的赔偿对她来说更是难上加难。

图片[3]-农村小店因店名遭连锁集团起诉(河南农村小店遭人人乐集团起诉)-欣欣百科网

梅女士收到的起诉书(照片由受访者提供)

梅女士提供的许昌中院出具的传票显示,该案开庭时间为12月8日。同时,她还收到了“人人乐”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明其注册期限为2012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6日。

“希望对方能撤诉,我也能撤下招牌。”11月27日中午12时许,在当地工商部门工作人员的劝说下,梅女士已将“大家乐”的店铺招牌撤下。

部分商家被判赔偿10万元。

眼查显示,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实收资本4亿元,属于上市企业。其经营项目包括农副产品购销、其他国内业务、物资供销等。附带多个电话号码。11月27日上午,一名来自吉姆的记者拨打了上述号码,但无人接听。

记者还发现,该公司曾因商标侵权纠纷起诉过他人或公司,共有38次记录。在这些公开信息中,记者看到了多个关于“人人乐”商标侵权的案例。本案事实和理由与梅女士收到的投诉信息内容一致,其中人人乐、图片商标于2014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9年,人人乐品牌还被列入“深圳商业40年十大商业连锁品牌”。

图片[4]-农村小店因店名遭连锁集团起诉(河南农村小店遭人人乐集团起诉)-欣欣百科网

同案判决书截图

2020年12月,类似案件的一份判决书显示,被告没有回复原告的起诉内容,也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本案判决结果是,被告应当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不正当竞争,变更个体工商户名称。更改后的名称不得含有与“人人乐”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被告需要赔偿原告2.5万元侵权款。另一个类似案件的判决书显示,被告要赔偿10万元。

同案判决书截图

被告能证明商标是先使用的。

针对梅女士遇到的问题,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律部主任钟律师表示,如果“人人乐”商标是在2012年注册的,而被告在2012年之前使用了“人人乐”的名称或招牌,那么按照商标

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仍然可以继续使用该字号或招牌,但是她不能再开同名连锁店。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他有商标权,从原告角度来说他并不知道这个老板什么时候开的店,从法律来说这无可厚非,起诉并不意味着法院一定就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只要被告能列举足够的证据证明她在商标注册前就使用了这一招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而且还可以继续使用这一招牌。”钟兰安说。

钟兰安还称,被告举证时应出示当年在工商部门的登记材料,或由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被告在2012年之前都已经有此招牌,曾经的影像材料或当时发布的广告信息都可以作为证据。“如果被告仅仅只有邻居的证明,这属于证人证言,效力可能会打折扣,法院采信起来可能会有些困难。如果被告没有证据,即使现在拆下招牌,仍需承担9年间使用该招牌的法律责任。”

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冬华称,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是在同一类服务、同一种商品或同一个场所当中,具有相同性质或相近似的体现,满足这一前提及构成侵权。同时,判断商标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针对此案,孙冬华认为,本案当中原告公司注册的商标标识,与被告使用的招牌名字,并不具有直接的相同或相近似的足以让人产生误解的情形,被告使用该招牌字号只是区别于同区域内的其他超市,与原告并无相同或相似的服务内容,因此被告不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

近日,河南省长葛市大周镇小谢庄村“人人乐”超市的老板梅女士突然收到一份法院传票,原告是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称她侵害商标权,向她索赔万元。梅女士说,超市开张至今已有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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